概念 法律原則 在可能的機構修改之前,它要求匈牙利律師協會解決職業糾紛,最終決定將考慮職業糾紛。 一個更困難的問題是是否有必要加強工作的比較性。 筆者選擇了以新民法典這些法律制度為例詳細檢視國外實務的方法。 借鏡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可預見性、非累積原則)。 對於一本主要面向匈牙利讀者且很大一部分面向執業律師的書來說,這種方法並不令人反感。 但在某些情況下,在分析我國長期存在的賠償法經典法律制度時,它會走得更遠,參考外國(主要是德國和英國)的實踐(例如,關於損害概念,第722頁)。 因此,如果在後續版本中進一步加強比較法律方法,這與本書的性質並不完全不同。 可以看出,最後這個提案是基於強制監管的原則,本質上是2006年的第三個Gt.。 第 9(1) 條適用於所有法人實體。 專業組織的主要問題之一是指令條款不包括債權人有義務執行四十歐元的統一利率。 根據他們的意見,這就是民法典的原因。 法律淵源基本上是成文法(逐項列出),習慣法的要素只是偶爾遇到。 因此,成文法可以被視為法律的基本淵源。 法律來源(立法)的集合代表實體法(norma agendi),它賦予各個法律實體其主體權利(facultas agendi)。 會計師事務所 因此,法律實體必須意識到,如果他們想了解自己的權利,他們可以在哪些法律淵源(立法)中找到這些權利,這裡特別是從民事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 民法典另一方面,不允許根據無效但「宣告有效」的合約內容進行結算。 權利人可以對自己的違約行為進行辯解,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依據擔保契約主張賠償的餘地。 根據《維也納銷售公約》第74條-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則-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約時預見的損失,或依合約約定應預見的損失。 違約方在上述時間知道或應知道其可能後果的事實和情況。 這種可預見性限制是否可以適用於避險合同,是《維也納購買協議》評註中有爭議的問題。 換言之,權利人是否可以主張避險合約或其一部分所造成的損害是不可預見的。 根據裁決立場,可預見性原則不適用於避險契約造成的損害。 [36]就我們而言,我們同意這樣的立場,即對沖交易不能預期異常甚至異常的市場價格發展,[37]換句話說,可預見性原則可以適用於特殊情況。 這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並使其有別於其他法人實體。 這裡遵循名稱排他性原則,即每個法人實體的名稱必須與先前註冊的在同一活動領域和同一領域運作的法人實體的名稱不同。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次要的法律行為能力。 它具有次要的法律行為能力,因為它擁有自然人所擁有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但嚴格適用於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除外(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其主體,例如不能締結婚姻)。 我認為,沒有必要讓法院承擔保存國家登記冊的負擔(正如我們所說,法院目前也不實際管理國家登記冊)。 考慮到國家資料資產保護法的精神,我認為在國家登記方面最有利的解決方案是: 有觀點認為,對於買方自行生產而非賣方交付的貨物的情況,也可以類推套期保值合約規則。 登記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合約價格與合理生產成本之間的差額將成為買方的損失。 [21]雖然引用的思路原則上是Ptk。 物體可以是可移動的,也可以是不可移動的。 就房地產而言,所有權份額在房地產登記冊上註明。 同一事物的所有權是基於名義份額屬於多個人的法律共同體。 § 如果開發商購買了某一部分土地,在結算時仍須支付適用的市場價值,但除此之外,還必須支付剩餘土地的折舊補償。 台北會計事務所 貨幣或無記名證券,原因是無限的可替代性。 轉讓的本質是,物由此從轉讓方的權力轉移到所有權取得方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並不意味著物理上的控制,而是指法律上的控制。 口頭合法交易的最大問題是事後難以證明(不可能重現)合法交易。 1.法律指導思想、法律政策目標、基本原則(如正義原則、一般期望原則)。 法院在法律適用方面的角色體現在多個層面。 法理學在其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活動中不斷發展法律。 我們以人身關係為補充,主要調節財產關係。 在這些關係中,主體相互獨立、從屬並享有平等的權利。 他廢除了資歷,同時要求制定民法典,並將該法案提交給最近的議會。 在拉科齊獨立戰爭期間以及隨後的 1848 年十五世紀期間,就已經提出了製定統一私法典的要求。 (7) 若納稅人-除因轉型而終止外-,則考慮無法定繼承人終止- 出於任何原因,並且如果其註冊辦事處移至國外,則被排除在本法的範圍之外。 歐洲股份公司和歐洲合作社有其註冊辦事處以適用本規定 當他從本國轉移到外國以外國企業家身分開展活動時。 此外,如果外國企業家的活動在歐洲,則不必適用此規定 (8) 若納稅人從福林兌換成外幣、從外幣兌換成福林、或從外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不視為終止。 (9) 若是受益人轉變,則為法定前任;如果是分立,則為法定繼承人 d - 第 (2) 款 d) 點中的 無論有何規定 - 根據第 (10) 款規定的條件,在稅前不是強制性的 A) 出售時,合約規定的對價,處分給關聯公司時 如果您在兩個不同的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則必須在兩個國家/地區準備報稅表。 最好向會計師尋求幫助,因為這很複雜。 根據您公司的活動,您可能還有其他義務。 根據您的活動領域檢查您是否需要其他許可證或保險。 您也可以作為外國人在羅馬尼亞設立公司。 唯一的條件是您在羅馬尼亞公司登記處註冊您的公司。 大多數企業註冊為獨資經營者、有限合夥或合夥企業。 1999 年 11 設立公司 月 Transfórum 專欄推出,我們的讀者可以向公眾人物提問。 第一位受訪者是 RMDSZ 執行主席貝拉·馬爾科 (Béla Markó)。 除公益活動外,公益公司只能進行類似商業的經濟活動,以促進公益活動並以互補的方式進行,但其活動的利潤不能在其成員之間分配。 預算機構可以擁有獨立的資產,但一般來說,預算機構(機構)有權管理創始機構的資產,並從創辦人那裡獲得其運作所需的利益。 後者是一個更廣泛的範疇,即所有經濟公司都是經濟組織,但並非所有經濟組織都是經濟公司。 必須確保實現這一目標的機會,因為證明監護合理性的條件通常不能被視為最終的。 因此,法官下達監護令的判決必須規定複審日期,且複審日期不得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年。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法律聲明,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批准。 與上述第2點所提及的《民法典》中繼承債務清償的順序相比。 一方面,如果根據繼承人的假設,遺產完全覆蓋了遺產的債務,它使繼承人有權獲得滿足,而無需排隊等候。 如果根據上述法律,繼承人沒有義務同時埋葬,而是由其他人按照埋葬義務的順序在他之前埋葬,則該人有義務確保遺囑人的適當埋葬。 登記公司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意味著主要是“cum viribus”,其次是“pro viribus”責任。 然而,也可能存在這兩種責任並存的情況,即繼承人部分承擔 cum viribus 責任,部分承擔 pro viribus 責任。 如果由於拒絕,未成年繼承人有權繼承,情況會更加複雜,因為在他們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拒絕聲明需要得到監護辦公室的批准。 [60]在所有情況下,監護辦公室都會在遺產超載的情況下發布批准決​​定。 在遺囑認證程序中已經披露了遺產的現有債務,這符合遺產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這主要是必要的,以便繼承人能夠遵守有關清償順序的規定,並在了解債務金額的情況下決定他是否有權要求繼承。 前兩組遺產債務通常包括金額和債權人身分均已知的債權。 死者債務組中的債權人可能包括未知債務和遺產債權人。 繼承人作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在遺產設立時管理遺產的資產。 如果您未能履行該義務,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得到滿足,您應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在繼承案件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些繼承人聲明他們不主張自己的遺產份額,但希望將其贈予共同繼承人。 在這種情況下,公證人有義務告知打算贈與的繼承人,如果遺囑人留下了遺產債務,他也不能免除責任。 根據原物責任規則,他以自己的財產(直至繼承範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是遺產的標的。 一般規則是匈牙利和羅馬尼亞之間或根據歐盟法律不得實施雙重課稅。 換句話說,您僅在一個方向上對同一收入納稅,但在這兩個國家,您都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中申報您的兩項收入,但它們只在一個地方納稅。 換句話說,您將匈牙利公司的收入向 NAV 納稅,並將羅馬尼亞公司的收入向 ANAF 納稅。 但是,就股息而言,您可能需要在另一個國家/地區納稅。 關於善意地相信無效合約存在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民法典》。 因此,本書的內容目前是對司法實務將如何適用新民法典的令人信服且有根據的預測。 然而,如果同時,剛剛被「預言」的司法實踐得到發展,那麼手冊就不能停留在預測的層面。 第五部分分析了損害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損害賠償數額,第六部分談了賠償方式,分別分析了收入替代和維持年金、應得賠償和賠償時效。 最後,第七部分介紹了損害賠償金,即取代非金錢損害賠償金的新法律制度。 公司登記 在此,作者探討了法院如何處理瑣碎案件的懸而未決的問題,即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但其分量可以忽略不計時。 作者正確地認為這是一種違反法律的做法,並拒絕接受法院不應在此類案件中判給損害賠償金的觀點(第 840 頁)。 與其抗爭或辭職,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此問題在匈牙利屬人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領域有著廣泛的背景規定。 在製定法人實體地位登記冊時,當然必須考慮歐盟的相關計劃,並確保適當的一致性。 還應該考慮到,在 2010 年初,這兩個大型註冊系統的電子開發都是利用歐盟資金進行的,其中所謂的有五年不變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電子中央公司登記冊和 Cégkozlöny 中的電子出版物將在組織上合併。 Közlönykiadó 是一家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於司法部。 此外,該組織解決方案將最好地支援簡化的(自動)註冊和變更通知程序,即電子進一步開發。 雖然《民法典》明確沒有提及根據市場價格計算損害賠償,司法實務和法律文獻接受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 記帳士 如果索賠人未簽訂保險合約或已簽訂大量合同,因此無法確定特定的保險合同,則可以進行這種損害計算。 損害賠償的實質是,原合約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即為應賠償的損害賠償金額,索賠人還可以要求賠償額外的損害賠償。 根據這裡所闡述的觀點,依照市場價格計算的損害賠償一般是可預見的,類似於避險交易,但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成功主張缺乏可預見性。 民法典在適用過程中,基本上可以遵循《維也納購買協定》的慣例。 據此,如果索賠人沒有簽訂專門旨在取代違約合同的保障合同,則按照市場價格計算損害賠償金是合理的。